公告日期:2024-10-0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各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能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若子公司存在控股其他公司的情况,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公司的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依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同时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办法。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八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或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应先履行公司的相关人事任免程序后方可实施。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行使《公司法》以及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发挥作用。
第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确保股东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能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十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各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
事及经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过半数;
(三)子公司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董事的,原则上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四)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五)推荐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董事)聘任,在子公司章程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子公司董事会(董事)负责;
第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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