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
计监察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部门
及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廉洁公正,并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
力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工作范围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工作范围: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进行审计。
(三)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四)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公司的各组织机构定期进行内部管理审计。
(六)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七)建立预警机制,预防和控制重大风险。
(八)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在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建立。
(三)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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