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
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业效益化;
(四) 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
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经营投资事项
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对外投资涉
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公
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的 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 5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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