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裕
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公司
的子公司)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或
全资子公司。
第四条 以公司本部或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第五条 除《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之外,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
的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
险。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
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
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
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
系等情况);
(二)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
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
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
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
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
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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