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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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太微”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53。《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时间与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还载明了网络投票方式的投票时间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盛荣路 388 弄 18 号楼 1F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史清主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88515 裕太微 2024/11/26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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