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
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
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
的客户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
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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