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42 名,其中,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王龙龙于 2022 年因执行职务身故,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第二部分“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规定,公司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 3,0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除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本次拟归属的 41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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