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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维存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及其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
崇文园区 T2 栋 3 楼西丽湖人才服务中心 T2 会务空间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即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即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82,925,1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29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34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3,094,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列席(含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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