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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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胡燕华律师、樊凯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办法、股权登记日、会务
联系人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8 日(星期三)15:00 在广东省韶
关市创业路 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文宏福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册及与会人员身份
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均
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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