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3
证券代码:688539 证券简称:高华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41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维平、李来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维平、李来凭:
2023 年 5 月 15 日,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1.59 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
便于次日进行了划转。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上述议案。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才在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述事项,且披露的违规原因与事实不一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李维平、财务总监李来凭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并在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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