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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16:07:09 股吧网页版
高华科技及相关责任人违规使用超募资金收警示函,公司前三季净利同比下滑25.48%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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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0月30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华科技”或“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李维平、财务总监李来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违规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且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高华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据高华科技2024年三季报,该公司前三季实现营业收入2.47亿元,同比增长10.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21.83万元,同比减少25.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3496.23万元,同比减少28.16%;基本每股收益0.24元/股。

  ▲江苏证监局网站截图

  江苏证监局称,2023年5月1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59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便于次日进行了划转。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才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述事项,且披露的违规原因与事实不一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在前述事项中,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李维平、财务总监李来凭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高华科技、李维平、李来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月29日晚间,高华科技发布了2024年三季报。报告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7亿元,同比增长10.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21.83万元,同比下滑25.48%。

  ▲高华科技公告截图

  对于净利下降的原因,高华科技称,主要是公司持续围绕芯片、传感器件及传感器网络系统,扩充研发人员团队,提升研发人员薪酬,新增研发立项,加大募投项目——高华研发能力建设项目的投入,导致研发费用总额增加;公司基于谨慎性以及一贯性原则,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增加。

  公开资料显示,高华科技是以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高可靠性传感器和传感器网络系统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类压力、加速度、温湿度、位移等传感器,以及通过软件算法将上述传感器集成为传感器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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