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气体”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7月4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2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9,849,630股,并于2023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319,398,52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76,178,95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3,219,565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9名,限售期为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数为92,123,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98%。现上述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12月3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1、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石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石溪产恒二期集成电路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东鹏伟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开智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星翰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2021年12月29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本企业持有的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7,110,176股股份,自该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21年12月29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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