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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宇制药: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选 任...... 1
第三章 职权与职责...... 3
第四章 董事会办公室...... 5
第五章 履职环境...... 5
第六章 附 则......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该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职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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