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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7:04:01 股吧网页版
力源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事项具有较
感信息虽未达到商业秘密的级别,但公司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需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的保密承诺,并连同相关资料及时提交给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及时向证券部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或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若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人员应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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