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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17:38:45 股吧网页版
安杰思:安杰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厦 10 楼

目录

一、 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 7

三、 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0

四、 结论意见......1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30465-4 号
致: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杰思医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安杰思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激励
计划有关的事实,根据安杰思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得到安杰思的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 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及 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 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仅供安杰思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
材料一起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1. 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 的议案。

2. 2023年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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