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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5 18:21:54 股吧网页版
力合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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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下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科研
楼 1101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 人,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41,194,256 股,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34.1414%。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 《关于修订〈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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