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9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
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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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粤卓意字第 Y2411689 号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卓建”)接受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微”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力合微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力合微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力合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力合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陈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1、2021年7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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