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
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
撑;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总经理审议通过,同时应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由全体半数以上且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
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
(四)对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该控股
子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但其
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
则上应当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在股东大会审议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
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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