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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正 文...... 6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调减相关事宜...... 6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更新...... 7
第三节 签署页 ...... 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指派李强律师和陆伟律师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
行人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对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的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本所律师认为需
要补充的其他事项进行补充或更新,并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上海正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3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同时,本所律师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进行补充或更新,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分别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本所律师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进行补充或更新,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除非另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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