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
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
开展。
第二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 10 日
前(不包括开会当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不受此通知时限的限制。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题和有助于监事理解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及
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以内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通过专人送出、特快专递、
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递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在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的当
日或次日召开;监事会换届时,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在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成员的当日或次日召开,也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的通知时限确定召开日期。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受其他监事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题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一项议题。表决分为赞成、反对、弃权,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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