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广东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上
海市青浦区诸光路 1588 弄虹桥世界中心 L2-B 幢 806 室召开。董事长童茂军先
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