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
担保的,视同公司行为,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担保形式包括
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依《公司
章程》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
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
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
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
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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