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
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
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 投资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
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 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科
学论证与决策。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
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
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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