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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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玄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恒玄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玄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玄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恒玄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
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二)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 点 00 分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 9 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共 42,245,739 股,占恒玄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488%(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20,034,708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860,708 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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