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5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
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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