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负责威迈斯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号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保荐机构已与威迈斯签订承销与保荐
2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威迈斯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业务情况,对威迈斯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威迈斯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
4 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违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威迈斯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
5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威迈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保荐机构已督促威迈斯依照相关规定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公司治理制度
序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号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保荐机构对威迈斯的内控制度的设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威迈斯
8 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则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