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与中国法律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接受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禾信仪器”、“公司”)委托,就禾信仪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已保证上述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法律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某些专业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对该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明示或默示认可,因本所并不具备对该等文件的内容进行核查及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二、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禾信仪器/公司 指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周振先生、傅忠先生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续签的《广州
《一致行动协议》 指 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及于 2019 年 8 月
(2019 年) 27 日签署的《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
之补充协议》
共青城同策 指 共青城同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总股本 指 禾信仪器的总股本 6,999.7606 万股
表决权总数 指 禾信仪器的表决权总数为 6,999.7606 万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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