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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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所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委派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委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委派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14:00 在四川省绵阳
市经开区三江大道 11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杨艳辉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亲自出席现场会议,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太国先生主持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4 名,均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15,368,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71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该
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92,053,5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60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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