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2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
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45 层
电话: (86-0551) 65226519 传真: (86-0551)65226502 邮编: 230000
目录
释义...... 1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情况...... 7
三、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信息披露...... 8
四、结论性意见...... 9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涵义:
公司 指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 指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在
限制性股票 指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
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
订)》
《监管指南 4 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2023 年 8 月修订)》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合肥芯碁微电子装
《公司章程》 指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
本法律意见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法律、法规 指
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
德合律意字 2280128-11 号
致: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4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阅的文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