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7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及公允性;
(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就该关联交易相关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
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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