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在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开展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办法所述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办法所述投资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办法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预期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办法,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投资的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
(一)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生产或经营相关的投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的权利;
(二)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或实体提供委托贷款(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除外);
(三)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债券的投资;
(四)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债券、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任何其他合法资产或权益等可支配的资源或利益,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认购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购权益或收益份额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实体进行的,以获取短期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五)对上述投资或投资形成的权益或资产所做的直接或间接(包括行使投票权进行的)的处置,处置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他方管理或行使控制权、赠与、出租、抵押、质押、置换或其他届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权益转移或资产变现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新建或购置厂房、购置生产或研发设备、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
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公司用于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自有资金;
(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制度中涉及的超募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及风险投资事项。
第四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三级决策,各级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
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项目方案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寻找、收集投资项目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投资建议或提供书面信息。
(二)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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