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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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119号
致: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信达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 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3. 信达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 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3月20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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