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八号
北辰汇宾大厦 A 座六层
邮编:100101
F6/A,North Star HuiBin Plaza,
No.8 BeiChen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01 China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13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 11 号悦康创新药物国际化产业园一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会议。《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4年 10 月 31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 11 号悦康创新药物国际化产业园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于伟仕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2024 年 11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