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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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246-1 号
致: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琛科技”)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元琛科技 2024 年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仅供公司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元琛科技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元琛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司已获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一)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二)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9 月 7 日至 2024 年 9 月 16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
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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