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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9 20:20:07 股吧网页版
富信科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合伙人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0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合伙人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合伙人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383 号
致: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或“本次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贵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贵公司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4.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贵公司本次持股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名称的“释义” 简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企业、政府机关的简称等,除非文意另有明确所指,与《持股计划(草案)》中释义相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本次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现持有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持有佛
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60675109268XW),注册资本为 8,824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外资比例小于 25%),法定代表人为刘富林,住所为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科苑三路 20 号。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经营半导体热电材料、热电组件、热电系统、半导体热电技术应用产品(半导体制冷/制热产品),热电转换能源类产品,电子产品及其配件,医疗器械(凭有效
许可证经营);半导体热电技术服务及输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长期。

2021 年 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52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代码为 688662,股票简称“富信科技”。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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