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理财,以及购买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外汇、期货等金融产品。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的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
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必须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三)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计划;
(四)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在实施中必须始终保持审慎勤勉的态度,对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六)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应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依
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对一定
规模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审议,统筹、协调、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
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投资效益评估、
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下属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事前效益审计、事中项目监督、事后项目考核;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政策、制度、流程、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核,提出提升完善建议;对投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章程和重要相关
信函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宏观调
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对外投资及其处置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具体投资管理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依法披露: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不超过50%;
2、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不超过50%;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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