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泰证券”)作为正在履行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风光”、“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4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
(二)保荐代表人
许伟功、陆鹏峰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9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许伟功、孙瑞晨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实地察看上市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查阅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调取并查阅募集资金账户、补充流动资金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资料;查阅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资料;查阅上市公司重大业务合同等。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内部审计部门的相关报告,查阅了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新风光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及其备查文件,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新风光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察看了公司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查阅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会议记录、决议等,查阅了企业信用报告,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新风光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新风光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明细台账和凭证,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新风光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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