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1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与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四)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五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免于披露和履行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有关规定及上交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 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 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 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项第 1 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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