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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0 18:25:12 股吧网页版
鼎通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202408)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1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的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科创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监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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