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1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6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9
第六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 14
第七章 附 则 ...... 15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公司董事人数不足 3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间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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