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作为正在履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光”、“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贺南涛、蒋志豪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 年 12 月 4-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蒋志豪、韩剑波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3、查阅并复印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并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8、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海泰新光的公司章程,查阅并收集了公司 2024 年度的三会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会议文件,查阅了公司内控制度,查看了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等,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海泰新光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海泰新光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海泰新光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子公司开立账户对应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以及现金管理的合同与凭证等,并对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海泰新光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等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三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对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海泰新光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海泰新光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绩不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情况、公司研发开展情况、主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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