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 2
第三章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的职责...... 3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4
第五章 改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6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7
第七章 附则 ...... 7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承诺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的职责
第六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各部门应承担如下职责:
(一)内控审计部、财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安排与审计机构聘请协议的签订工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的其它相关信息。
(二)证券投资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会议文件的准备、筹备会议的召开等工作,同时负责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应履行的职责为: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 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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