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 2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4
第五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 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
定的关联方, 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
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1)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4)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10)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11)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12) 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13)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向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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