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 ...... 1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 2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 5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内控要求...... 7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 8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9
第六章 附则 ...... 10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程序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
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委托理财、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八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 参股或者增资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六)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七) 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方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八)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对外投资经立项通过后提交投资决策会审核,对于达到本办法规定需经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投资,还应依次提交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对于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董事长可授权投资决策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同意: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二)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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