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 6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7
第六章 附 则...... 7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
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
户。
第十条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
限;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
顾问;
(四)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协议签订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报上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三)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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