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1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2
第四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5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6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7
第七章 附则...... 8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具体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报表;
(九) 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 《公司章程》、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章程》《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议决定之外的其它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直接审批或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总经理审议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认为上述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可以提议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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