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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尔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3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5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1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及责任划分...... 13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19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 19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20
第八章 责任 ...... 20
第九章 附则 ...... 21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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