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5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8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9
第七章 附则...... 13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旨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 人事等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 心理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 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机构、专 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 其它合法权益;
(二)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规范化原则:按照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五)诚信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六)自愿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根据需要自愿地披露现 行的法律、法规与规则规定必须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但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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