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证券代码:688687 证券简称:凯因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5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0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德胜、郭伟:
经查,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收入核算管理不到位,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收入跨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存在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核算管理不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对外捐赠相关非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周德胜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郭伟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财务核算规范化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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