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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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59 号
关于对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凯因科技,A 股证券代码:688687;
周德胜,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郭 伟,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德胜、郭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303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入核算管理不到位。2023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存在收入跨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存在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核算管理不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对外捐赠相关非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2 条、第 5.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德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郭伟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德胜、时任财务负责人郭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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